为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树立诚信意识,强化考风考纪,预防和制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现象发生,切实保障考试考核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创造一个和谐良好高尚的考试环境,学院决定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学期课程期末考试的考风考纪工作。现将有关安排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院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考风考纪组织和督察工作
学院成立以书记、院长为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系部主任以及专职辅导员为成员的考风考纪检查巡视组,负责全院的考风考纪检查和指导工作。
考风考纪检查巡视组:
组长:周汉忠、王润文
副组长:马占飞、张为
成员:乌兰图雅、郭孝存、巩瑞春、郭广丰、侯嘉励
二、加强宣传,积极开展考风考纪教育工作
(一)各系要在考试前加强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考风考纪教育,依据《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附件2)和《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规定》(附件3)文件精神。各班级要召开考风考纪主题班会,重申学校考试纪律和违纪处理规定,引导学生端正考风、遵守考纪、认真备考。特别要强调学生的违纪行为及其处分情况将在学生学籍档案如实记载,其信息将会影响学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二)各系在考试前要通知所有学生:参加每场考试必须同时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没有办理或遗失两证的学生,必须持有学生所在学院开具的贴有考生本人照片的证明)。
三、认真培训,强化教师履行监考职责意识
(一)学院在学期末要召开监考人员培训和动员会,按照《包头师范学院监考教师职责》(附件1)要求对所有监考人员进行培训,规范教师的监考行为。
(二)除特殊情况外,监考人员一律不得让他人代替监考。
(三)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责任。考场出现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有义务有责任进行制止,不能视而不见、置之不理、隐瞒不报。对未按规定履行监考职责的监考人员,将予以通报。监考严重失职,构成教学事故者,依据《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肃考纪,建立学生违规快速处理机制
(一)考场有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表》上详细记录学生违纪或作弊具体情节和情况,同时尽量掌握学生违纪或作弊证据。
(二)《考场记录表》上要求学生对违纪或作弊情况进行签名确认。学生不签名确认的,监考人员可直接进行认定。
(三)学院将按照《考场记录表》中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生的记录事实上报教务处进行处理,并在学院内部予以公告。
五、有关要求
考风考纪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需要各方的努力、支持和配合。各系部及学工部要把加强考风考纪工作作为培养良好学风的大事来抓,把相关要求宣传到位、落实到位、贯彻到位,确保考试的严肃、公平和公正。
特此通知。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2012-12-20
附件1:
包头师范学院监考教师职责
一、监考教师应在考前20分钟到考场办公室领取试卷,做好考前各种准备工作。
二、监考教师应在考前10分钟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清理考场。
监考教师应当检查考生的有效证件,对无证件者,监考教师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监考时应当认真核对学生证和试卷上的姓名、学号,如发现代考者,则按作弊论处。
三、监考教师应组织按时开考,不得无故推迟开考时间。
四、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应及时检查和制止违纪和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如发现舞弊者,不论其是否“受益”,应当场停止其答卷,宣布其试卷作废,收缴作弊物并及时向主考汇报,在考场报告单上作好记录,并由作弊学生本人在收缴蛋上签名确认,考试结束后,将该作弊考生的试卷和作弊物证一并送交有关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监考教师在监考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主考或有关学校教育教育管理部门汇报。
五、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监督和巡视。不准在场内看报,看书或做与监考无关之事;不能无故离场。
六、监考教师对试题的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提示或暗示;对试题印刷不清或有错误的地方,应向全体学生答复或写在黑板上。
七、监考教师未经院系领导同意,不得调换考场。
八、监考教师应当按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过时不再接收考卷;收卷完毕,应当清点试卷,确保试卷份数与应试人数相符。
九、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门课程考试过程进行检查。监考教师及考生应当尊重及接受检查人员的指导。
十、监考教师违背本规定的以教学事故处理。监考教师监考失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院系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教务处
2012-6-10
附件2:
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试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对考场进行清理,且不得有学生留在考场。
二、学生应在考试前5分钟带学生证件进入考场,并按照指定的座次就座,因购买火车票无学生证的学生,可以携带身份证或照片上加盖院系公章的证明参加考试。无证者不准参加考试。学生进入考场后,需将书籍、笔记及其它资料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上,并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无故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
三、学生在考场应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不得与监考教师争吵或有抵触行为。若对监考教师的批评教育拒不接受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监考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考场。
四、闭卷考试,学生只允许带必备的文具,不准携带通讯工具或者任何书籍、笔记及其它资料。开卷考试,学生只准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资料等。学生不得自带草稿纸,草稿纸由学校统一发放,交卷时一并上交。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互借任何物品。如试题字迹不清或对试卷有疑问时,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学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六、学生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方可交卷,考试结束前10分钟不得交卷,待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统一收卷。学生考试过程中提前答完试卷或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须将试卷交给监考教师核实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或议论答案,交卷后不准重新进入考场继续考试。
七、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不得拖延考试时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考试时间,须经院系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无故拖延考试时间拒不交卷者,按自动弃考论,该课程以零分记。
八、学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传递考试信息、交换试卷、抄袭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或他人答卷、利用通讯工具接收、传递考试信息等,一经发现即以作弊论处,监考教师应立即停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考场记录单上记载作弊考生系别、班级、姓名及作弊事实、经过。
九、考场中发生意外事件时,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指挥,保持考场秩序。
教务处
2012-6-10
附件3:
包头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认定规定
为了进一步严肃考纪考风,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考试(含全校各类课程的考试、测验、考查、体育达标测验、基本功过关测试 、专升本选拔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外语等级考试等)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行为。
(一) 将非考试必备物品(如移动电话、寻呼机、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带入试场或携带复习资料、教材等进入试场,在考试开始前未按清场要求交出;
(二) 对自己的试卷管理不严,给他人造成可乘之机;
(三) 要求监考教师解释题意、判断答案正误;
(四) 交卷后,在未交卷人桌前滞留;
(五) 答卷中途擅自离开试场后,经监考教师劝阻仍执意返回考场答卷;
(六) 不按时交卷或借故拖延交卷时间;
(七) 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调遣者,无故或借故与监考教师争吵;
(八)有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其它言行;
(九)其它违犯考场纪律者。
第二条 考试(同第一条)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将小抄攥在手里,或将小抄、资料、笔记、讲义压在试卷下面者;
(二)在考试过程中,偷看有关书籍、材料,夹带纸条或其它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东西;
(三)传递纸条,提供者和接受者均被视为考试作弊行为;
(四)偷看邻近同学考卷;
(五)在考试时间内,用手势、口头等方式告诉他人答案;
(六)在考试时间内,翻查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即使查阅内容与考试无关,亦视为作弊行为;
(七)交卷时,乘机对答案者;
(八)有意摊开自己的试卷,为偷看者提供方便;
(九)传递写有试题答案信息的纸条或试题答案;
(十)考试结束时,未经监考教师许可,私自将试卷带出考场,一经查实,以作弊论处。
(十一)考试结束后,若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亦以作弊论处。
(十二)考试后以各种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亦以作弊论处。
(十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条 考试(同第一条)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
(一)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二)互换试卷;
(三)抢夺他人试卷或强迫他人为其提供答案信息,或试卷被他人强行拿去,但不举报;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五)使用通讯设备接收、传递、查阅与考试相关资料或试题答案;
(六)组织作弊;
(七)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2-6-10